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寵物搭捷運須裝入寵物籠 避免影響其他旅客及受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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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生活站長
發表

* 發布機關: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* 發布日期:2010/9/7

有媒體報導,9月5日下午,一名旅客未依規定攜帶寵物搭乘捷運,僅以背帶將小狗掛在胸前,因小狗頭、尾、四肢露出遭其他旅客檢舉,站務人員於古亭站請違規旅客下車,經勸導並協助其改善後,該名旅客繼續搭車前往目的地。

本公司提醒搭乘捷運旅客,根據大眾捷運法第50條第1項第8款規定,未經許可攜帶未裝於獸籠或其他容器內之動物,進入站區或車輛內者,處1,500元罰鍰。臺北捷運公司已於各車站出入口、自動售票機附近等明顯處,公告張貼「攜帶寵物須裝入寵物籠、袋內」圖文標識及「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」。

另臺北捷運系統旅客須知第24條規定:「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,應裝於寵物箱、小籠或小容器內,且包裝完固,無糞便、液體漏出之虞,動物之頭、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,每1位購票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,尺寸不得超過長55公分、寬45公分、高40公分。」提醒攜帶寵物旅客務必依規定辦理,避免造成其他旅客困擾及受罰。

http://www.trtc.com.tw/public/Data/09716584453.JPG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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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 新聞來源: http://www.trtc.com.tw/ct.asp?xItem=1236796&ctNode=29331&mp=1220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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